| 說明 |
特別說明:
(1) 依據本來文之支給基準表,本校以科技部補助延攬之【博士後研究員】得依法調增每月教學研究費並以增加3%為上限。
(2) 本校依法得溯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之調增薪資。
(3) 相關調薪作業方式請參閱附件,若有疑問,敬請計畫主持人或被聘任人員自行洽詢本校人資室承辦人員(分機:1052)。
(4) 以上若有未盡事宜,亦可洽研發處(分機1501)或財務室(分機1037)詢問。
說 明:
一、旨揭教學研究費調整幅度係比照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增標準辦理。
二、本部補助之各項費用,係屬指定項目、指定額度之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再提供其他之補助,合先敘明。
三、旨揭教學研究費調增適用範圍,係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計畫作業要點核定之受延攬人,補助期間於107年1月1日後之教學研究費。本次調整教學研究費所增加之經費,請於原核定總經費勻支,如總經費無法勻支且執行後未有結餘款者,始得於補助期間結束後辦理經費結報時一併來函追加差額,惟以原核定每月教學研究費調增3%為上限,107年度4月起核定之案件業依旨揭調整核定,不得追加經費。
四、貴機構辦理追加上開經費差額時,請檢附循貴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領款收據連同「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調整教學研究費追加經費明細表」函送本部核撥。
五、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及「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各1份。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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