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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經財政部107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81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行知照。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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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依財政部107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8153號副本副知本部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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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依財政部107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8153號副本副知本部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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