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主旨︰有關我國學者投稿或與中國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
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事,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會99年11月9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81366號函諒達。
二、有關我國學者於旨揭投稿或論文發表之國家名稱,除使用我
正式國名外,為避免當前兩岸現存之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
焦點,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可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
中臚列國家名稱,如以學術機構名加「城市名」即可,兩岸
均同,但如對方堅持如"Beijing"之後加"China",我則宜堅
持"Taipei"後加"Taiwan",另我仍須注意延用我習慣用法,
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須為「Taipei」、「Ta
ichung」及「Kaohsiung」,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
、「Taizhong」及「Gaoxiong」等。
三、檢送外交部100年1月24日外民一字第09901266760號函影本
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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