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之計畫主持人資格修正為「申請機構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期刊總編輯」。 (二)第七點之申請方式增訂「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第十二點之報告內容公開方式修正為「應供立即公開查詢」。 二、相關規定可至本部網站(http://web1.most.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下載使用。 三、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作業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