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說 明:
一、依內政部105年1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512044921號函辦理(隨函影附)。
二、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三、國籍法修正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80期(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