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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積極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及保障民眾權益,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內政部修正國籍法,並於105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請協助廣宣,並請查照轉知。

說明

說   明:
 一、依內政部105年1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512044921號函辦理(隨函影附)。
 二、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三、國籍法修正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80期(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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