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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計畫申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動物實驗計畫申請相關規定,請查照。
1. 依動保法規定,執行動物科學應用前,應事先提出動物實驗申請,經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ACUC)審查同意後,方能執行。因此,研究計畫未先申請動物實驗申請審查同意,卻已經執行完畢,而需事後補送動物實驗申請之計畫,本校IACUC一律拒絕補發證明。
2. 凡校院執行研究計畫、教學訓練、產學合作計畫及外科訓練等皆須事前提出動物實驗申請。
3. 動物實驗申請表送審收件證明(限在計畫截止日當天提出),送審時需有完整之動物實驗申請表、IACUC審查同意書及計畫摘要各一式二份。若需補件之申請書請於1週內補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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