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旨述規定,執行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乙方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前項核准文件及採購應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二、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十一點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略以,執行機構未能加強內部查核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繳補助經費、於執行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嗣後如再有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追繳補助經費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