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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科學技術基本法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說   明:
 一、檢附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301號令與本次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二、為配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運用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之需要,加速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應用及產業化,爰予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
 三、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第六條)
  (二)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之授權依據。(第十二條)
  (三)新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應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用於推廣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化。(第十三條)
  (四)增訂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科學技術人員之獎補助機制及科學技術人才延攬相關辦法的條款,以提出具體措施來保障與提升科學技術人員的相關權益。(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項)
  (五)為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及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明定該等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前述之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除應依本法規範外,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公立研究機構首長等,仍應遵守該法之規範。另增訂研究人員兼職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查核等相關事項,以建立適度鬆綁、合理管理之產學友善環境。(第十七條第四、五項)
 四、本次修法預期效益:
  (一)使股票處理時效及運用較彈性,預期將能增加學研機構收取技轉股票之誘因,除有助於新創事業發展外,更能強化學研成果產業化。
  (二)使科研資源運用更具公共效益,並讓國人能進一步了解國內科研預算之使用成果。除提高一般民眾對於科學知識之了解與興趣,亦可成為知識經濟產業升級動力。
  (三)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制定科學技術人員之獎補助機制及科學技術人才延攬相關辦法的條款,以提出具體措施來保障與提升科學技術人員的相關權益,強化我國科學技術人才的延攬與留用。
  (四)鼓勵研究人員將學術研發能量挹注國內產業,直接協助公司發展,以提升臺灣產業研發新技術及新產品之能力。
 五、本法後續相關配套措施:
  (一)配合本法修正,於3個月內修正相關子法。
   1、配合本法第六條修正,修正相關部會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2、配合本法第十二條修正,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3、配合本法第十三條修正,研擬新訂「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
   4、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修正,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二)本部將辦理法規說明會,以協助各學研機構建置相關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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