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說 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略以:
(一)原規定計畫主持人為申請機構研發長以上人員,為利有效整合學校能量,修正為副校長以上人員;另明定執行長負責計畫整體之推動,賦予其業務推廣之主導權。
(二)考量推動計畫實務需求,於本部補助「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明列,含辦公空間修理維護及車輛租賃費用等;並新增「國外學者專家來臺費用」。
(三)強化本計畫管考,明定執行成效不彰或未能配合本計畫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補助經費、扣減相關獎補助措施之罰則。
(四)規定首次執行本計畫者,於第二期款請款前完成校內相關產學組織整合。
二、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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