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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說   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修正申請機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修正「博士後研究人員」為「博士級研究人員」,並明定職銜由申請機構依實際工作內容屬性或人員專業訂定(如「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案研究人員」等)(修正規定第四點
)
  ()刪除申請延攬第2位以上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配合款規定,落實學術專業審查,擇優補助作法。(修正規定第五點
)
  ()刪除博士後研究人員總補助年限為六年限制;另放寬補助期限得配合多年期計畫執行期間。(修正規定第七點
)
  ()增列明確各項補助項目性質,並得自本部各類計畫經費或其他自籌經費提供配合款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八點
)
  ()放寬經費結報期限為3個月,區分結報程序為「實施就地查核」及「未實施就地查核」等二類。(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增列所須遵循或準用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支給基準表」。

 二、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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