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主旨︰有關本會補助之國家型科技計畫(不含產學合作計畫)、跨
領域整合型計畫及「行政院交辦之政策性專案」(如「醫療
器材跨部會發展方案」)等補助計畫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費用處理及管考原則,自即日起依說明內容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計畫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相關費用,將隨補助計畫一併核
列於計畫經費核定清單「研究人力費」內,不得另案依本會
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會申
請博士後研究人員經費補助。
二、前開補助計畫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處理原則如下: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計畫執行結束後如有餘額應繳回
本會。
(二)原計畫核列或增聘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之經費調整依照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一項關於業
務費流入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前項程序辦理流入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如因故未進
用博士後研究者,計畫執行結束應將餘額繳回本會,不得
再變更為其他用途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
三、補助計畫之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費用者,應依照本
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工作報告表」規定格式,依聘任
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分別撰寫「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每人
一份),並隨同計畫主持人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時併同上
傳。前開工作報告表(含量化效益表),請至本會網站(h
ttp://web1.nsc.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
辦法及表格」中「延攬科技人才」之「延攬科技人才執行作
業相關表格」項下下載使用。
四、本會94年7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0940046511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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