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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重要】檢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格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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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本會備查。」
二、敬請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將此份表格(附件第1頁)填妥用印後,交到研發處,以利計畫彙整結案。 填列範圍包含: 1. 計畫核定經費各項目之間流用 (含計畫經費流用申請表、校內簽呈及國科會變更公文),惟人事費與校外業務費之相互流用無須填寫。 2.如無上述變更,仍須繳交一份(附件第2頁)至研發處,以利計畫結案。 可參考附件第3頁範例填寫;或待計畫結束後的第3個月,由研發處協助製表、郵件通知主持人列印此表並簽章,送回研發處,以利計畫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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