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101年9月12日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96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電子檔)。 二、本會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補助之國外差旅費,請依旨揭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另本案修正生效前,凡已發給及已暫付者,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高時,均不予追扣;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低時,得依新規定申請補發差額,所需經費請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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