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補助項目中業務費項下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及國外差旅費項下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之名稱及內涵。 (二)新增研究設備費項目之金額或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授權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免報本會。 二、執行機構執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時,以同一事由已另獲本會其他專案補助國外學者來臺費用者,其相關經費不得再於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內報支。 三、檢送旨揭修正後規定全文各1份,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綜合處:電話:(02)2737-7435、7440、7567、7568、7980、8010。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