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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敬請 查照。

說明

 

轉知--行政院修正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敬請 查照。

主旨︰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
   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詳原函及附件影本),
   並自本(99)年2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99年1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558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前揭函規定,本案修正實施前,各機關凡已發給及
   已暫付者,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高時,均不予追扣;如其數
   額較新規定為低時,究否補發差額,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處
   ,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
   支。
 三、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國外差旅費如有核列計畫主持人
   或相關人員赴國外研究或實習差旅費,且該等人員已依計畫
   赴國外研究或實習,於本案修正實施前,已發給及已暫付生
   活費、健康保險費及綜合補助費者,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高
   時,均不予追扣;如其數額較新規定為低時,得依新規定補
   發差額,所需經費由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勻支。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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