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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鑑於國際上對於使用高危害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研究計畫衍生可能「關切的

說明

一、依據該署105年1月12日疾管感字第1050500027號函辦理。
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對於DURC管理,已訂定相關政策及指引(網址:http://osp.od.nih.gov/office-biotechnology-
         activities/biosecurity/dual-use-research-concern),請自行瀏覽參閱。
三、請參考前開政策及指引,於辦理自行或委託研究計畫時,如計畫涉及特定高危害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研
         究,應建立相關審查及監管規定,以符合國際上對於DURC管理之要求。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如對本案有相關疑問,請洽該署承辦人:朱淑君小姐,聯絡電話:02-2395-9825#3872,
         電子信箱:erinchu@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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